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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交流轮岗制度

时间:2021-08-20 11:22: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规范检察干警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警队伍活力优化干警队伍结构,提高干警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警勤政廉政,提升工作质效和执法公信力,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干警交流轮岗的形式

1、跨部门交流。即在本县法检两院之间交流。

2、内部轮岗。即干警在本院不同岗位之间轮换。

二、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人员

1、任职10年以上班子成员;

2、任职时间较长的部门负责人;

3、执纪、会计、出纳等专职岗位上的干警;

三、干警交流轮岗的对象

1、在同一单位任职满10年以上,或在执纪、财务等管理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

2、按照《公务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当回避的;

3、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同意的;

4、在本院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

四、交流轮岗的程序

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根据本办法和交流条件,分别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三种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确定预备交流职位。在用人单位申报预备交流职位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将申报单位空缺的职位、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统一调剂,确定预备交流职位,进行公示。

3、双向选择确定交流人选的职位。结合个人意愿和用人单位意见,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

4、研究决定并办理手续。对确定交流的中层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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