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使财务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提高资金利用率,严格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财务由办公室具体管理,设专职会计一人,出纳一人。
第三条 财务审批实行办公室主任审核、检察长一支笔审批的制度,其他人员未经检察长授权,不得审批任何单据。
第四条 下列事项属财务管理范围,由财会人员负责:
(一)现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帐务的记载与处理;
(三)管理行政帐、预算外帐;
(四)办公用品的购置和发放;
(五)工资、奖金、补助、福利的预算和发放;
(六)批、拨、申请各类资金;
(七)核算本院其他收支。
第五条 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开源节流,理财用物。
第六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做到遵守法纪,依法办事。
第七条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做到准确、真实、完整。
第八条 各项帐目要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准确,及时地做好月报、季报和年终决算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审核各类报销单据,计划用钱、合理用钱。
第十条 严格财产管理,所有固定资产要登记上帐,固定财产要有专门的财产明细帐,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不得占为己有。凡调动或离、退休人员,必须先交清财产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各种设备、仪器、办公用品要专人负责,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如有损坏、丢失、报废等情况,要及时申报院领导研究处理,该赔偿的赔偿,该下帐的下帐。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的管理按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