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三、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各部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全面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四、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恪尽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清正廉明,不徇私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康乐县人民检察院领导由下列人员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六、检察长统一领导康乐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副检察长、纪检组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并实行分工负责、协作制度。
七、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检察长委托,负责其他专项工作。
八、检察长出差和休假期间,由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工作;其他院领导出差和休假期间,分管的工作由检察长指定的院领导代管。
九、县上有关领导和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求院领导参加的,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原则上由会议涉及有关检察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参加;分管院领导出差、休假或因其他工作不能参加的,由检察长指定其他院领导参加。
第三章 决策程序
十、康乐县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班子成员、部室负责人、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科学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十一、有关检察工作的长期规划、重大措施、重要会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重大案件、经费预决算、大型项目、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总结等重要事项,分别提交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或检察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提请院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或检察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前,承办部室必须进行充分研究、讨论。涉及院内其他科室业务的,必须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调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各部室必须认真执行康乐县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十四、康乐县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章 党组会议
十五、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决定、指示等;
(二)讨论县委和县委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以院党组名义向县委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审议重要文件;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审批讨论干部任免、调配事项;
(六)讨论决定本院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表彰;
(七)党组书记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检察长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视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十七、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守则》和有关纪律。
十八、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
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准备不充分、文稿质量不高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党组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党组成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十九、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对会议讨论的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应当服从党组的决定。如果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二十、党组会议设会议秘书。会议秘书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
二十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关科室要认真贯彻落实。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党组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办理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
二十二、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二十三、党组中心组学习,由政治部负责组织,提出学习计划和安排意见报党组书记确定,并负责记录。
二十四、党组民主生活会,由政治部负责组织,提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和日程报党组书记确定,并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应及时向县委和州院写出报告。
第五章 检察委员会会议和检察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
二十五、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六、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院领导出席,视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讨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审定以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名义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请示、报告;
(二)讨论决定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各科室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康乐县人民检察院预决算、检务装备、大型项目资金安排和会议安排等;
(四)讨论制定院内有关规章制度;
(五)检察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检察长办公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二十七、康乐县人民检察院院务会议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院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参加,视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一)传达贯彻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全院工作计划、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协调本院各科室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四)通报重要情况;
(五)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院务会议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或延期召开。
二十八、检察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科室向分管院领导提出,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确定。
二十九、检察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相关材料应当在会前分送出席会议的人员,并将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所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准备意见。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工作的议题,相关部门要在会前进行协商。
三十、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承办部室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院领导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十一、检察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科室应当执行。办公室要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和检查,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院领导。
第六章 公文审批
三十二、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各部室起草的各类公文,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三十三、康乐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审批公文时,圈阅表示同意。
三十四、以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文件,在报院领导签发前应由办公室核稿。
三十五、以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党组成员同意后,由党组书记审批签发。公文内容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在呈报审批签发前,先由分管党组成员批送有关党组成员审阅。以党组名义印发的公文,文头上要注明签发人和已阅人。
三十六、下列以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名义起草的公文,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签发;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院领导分管工作的,在报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签发前,先由分管院领导批送有关院领导审阅:
(一)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文件;
(二)康乐县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
三十七、《康乐县人民检察院通知》,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发;需要报送其他院领导审核的,由分管院领导批送;需要检察长签发的,由分管院领导批送。
三十八、康乐县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出的文件,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确定的原则会签。
三十九、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制发的文件,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发。除具体案件外,在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发后,应报办公室备案。
四十、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及各部室编写的信息要简报、调研材料由办公室审核、检察长签发。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一、对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县委领导同志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涉及检察工作的,康乐县人民检察院要及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四十二、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对重要工作作出的长期规划、部署,在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遇到的重大困难、问题等,要及时向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领导同志请示报告。
四十三、副检察长、纪检组长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各部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本科室工作的重要情况。
对于各科室请示报告的事项,院领导审阅后及时批示,有关科室要认真执行。
四十四、干警休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检察长出差或休假,按有关规定报批。副检察长、纪检组长出差、休假或请假,应报经检察长批准。各科部室负责人出差、休假或请假,应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八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五、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坚持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专业知识的更新,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四十六、康乐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县委及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四十七、康乐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必须坚决执行康乐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十八、康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行检务公开,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服务大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公正执法、清正廉洁、从严治检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