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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制度

时间:2021-08-20 11:10: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中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院党组在县委州院领导下进行工作,是检察院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组的基本任务是负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领全院干警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条 党组的具体职责:

(一)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使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得以正确执行。

(三)加强机关党风廉政教育,教育干警清正廉明、秉公执法、恪尽职守、积极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学习检察业务,力求掌握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办事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

(五)研究决定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查对本院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奖惩问题。

(七)定期考核本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报请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和决定调整本院工作人员。

(八)研究决定本院工作人员法律职称的任免。

(九)研究决定工作人员的调进调出。

(十)其他必须由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五条 党组的议事方式根据议事的性质、内容由党组书记决定,可采取党组会议、党组成员碰头会、党组成员传阅、签字、党组扩大会议等方式。紧急情况下,由党组书记决定的事宜,事后必须向党组成员通报。

第六条 党组书记必须做到:

(一)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发挥党组成员的集体智慧。

(二)模范执行党组决议,并支持、帮助和督促其他成员执行党组决议。党组决定的事宜如需变动,须重新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三)抓好党组成员的思想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定期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

(四)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凡是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应做好准备,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或方案。党组会议对某些议题有分歧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经党组决定的事宜,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不得修改、违背或持消极态度。

第八条 党组会议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决议方可有效。党组会议的议题或决议,凡属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公开的问题,应严格保密。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除党组成员外,必须由党组书记批准。

第九条 党组设秘书一人,负责党组会议记录,完成党组书记或其他成员交办的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可对某些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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