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办公用品的管理,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保证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机关的一切物品,一律由办公室登记和领用。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和发放,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除特殊情况经主管办公室的检察长批准外,不得直接采购物品。否则,办公室有权拒绝报销。
第三条 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坚持节约。
第四条 各部门于每季度末将办公用品计划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根据经费情况和实际需要,对计划进行审定,列出所需购置的办公用品名称、数量,报主管检察长同意后,方可购买。因工作急需,需购置少量零星办公用品,须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五条 采购办公用品时,应按审定的标准和数量采购,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者扩大开支。
第六条 购置的办公用品要及时入库,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凭票报销。
第七条 办公用品的发放,由各部门内勤统一办理领用手续,签字备查,于每季度最后一日领取下一季度办公用品,遇节假日提前一天。
第八条 各部门内勤领取办公用品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将办公用品发放到个人。
第九条 个人领取的办公用品只准在办理公务中使用,不得转让、损坏、浪费。
第十条 办公用品要妥善保管,做到帐物相符,存放整齐、清洁,防止毁损。
第十一条 各部门 使用的桌、椅、柜等固定资产,办公室统一造册登记,各部门内勤人员负责管理,非经办公室同意,部门间不得随意调换,每年年底办公室要进行清查。
第十二条 计算机、照相机、录音机、复印机等高档办公用品实行谁使用谁负责保管的办法,不得外借、丢失、损坏,工作调动时要及时交回。
第十三条 干警调换工作部门,归部门管理的办公用品应一并交给原部门内勤,不得长期占用。
第十四条 耐用和高档的办公用品受损报废的,应交办公室,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对浪费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的应批评教育;对损坏、丢失耐用高档办公用品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折价赔偿及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