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文印管理工作,提高文印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文印,包括打印和复印。
第三条 办公室设文印室,文印人员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 文印人员应做到:
(一)熟悉检察业务基本知识,懂得公文格式和法律文书格式,了解文印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能熟练地使用,并掌握一定的保养和维修知识。
(二)保证打印、复印的材料整洁、美观、字迹清楚。
(三)做到及时、准确地打印、复印材料,急件优先。
(四)对打印或复印的材料应严格保密,并防止打印或复印材料丢失;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文印室。
第五条 本院各业务部门需要打印的法律文书、文件等材料必须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签批,方可打印。
一般用于学习、业务工作的材料需要打印的,应经办公室主任审查同意。
第六条 各部门需要复印材料时,承办人应填写《复印材料审批单》,将所复印材料的名称及编号、份数和页数、用途逐项写清楚,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复印。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所要打印和复印的材料要严格审查,明确注明发送单位和份数,尽量控制打印和复印的份数,以减少浪费,防止泄密。文印人员应严格按照办公室主任批准的份数打印或复印,不得随意加大打印或复印的份数。
第八条 凡交文印室打印机的文稿,必须字迹清楚,易于辨认、打印。字迹不清,难以辨认的文稿,文印人员有权退给承办人重抄后再打印。
第九条 文稿打出后,由文印人员送承办人校对,校对时应使用规范性的校对符号。校对后承办人签字,交加文印室校正、复印。
第十条 外单位求援打印或复印材料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收取文印费后,方可打印或复印。本院干警个人应特殊情况需要复印少量材料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按规定交纳成本费。文印人员不得私自接受打印和复印非公务的任何材料。
第十一条 传真机必须专人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用传真机发送的文件一律由检察长签字。
第十三条 非经检察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的一律不准使用传真机。
第十四条 用传真机发送文件时一律保密,严禁非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 违犯以上规定者,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