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计算机及信息、检察网的安全、正常运行,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鼓励干警学习、使用微机,掌握微机操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班子成员、员额检察官负责管理所配微机;各部室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部室所配备的微机。
第四条 各部室指定的微机管理人员要熟悉操作规则、维护方法,保证微机清洁及网络安全。上机人员必须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
第五条 各部室不得擅自安装使用任何硬件和软件,如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有关软件的,经技术科审核,方可安装使用。
第六条 为保证网络安全,未经批准,各部室工作人员不得从其他科室微机上通过网络调取任何材料。禁止在工作时间利用微机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第七条 严禁私自打开微机主机箱。否则,造成微机部件缺失或损坏等后果的,由私自打开者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凡违反规定,造成微机或者局域网灾难性损坏或造成重大泄密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管理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按财产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严肃处理。
第九条 技术科每月对各科室微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微机、网络安全检查情况表。
第十条 所配备的微机的使用及其网络的运行由技术科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