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增强检察人员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观念和组织纪律性,更好地完成各项检察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人员纪律》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令。
第三条 检察人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领导,对分配的工作不准推诿、拖延、不准各行其是,更不准阳奉阴违。
第四条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必须忠于事实、忠于人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
第五条 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或检察长决定回避。
第六条 办理案件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参加,互相配合,共同负责,保证所承办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不准隐瞒、伪造事实。
第七条 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拟定讯问提纲,讲究方法和策略,不准指供、诱供、刑讯逼供。
第八条 检察人员询问证人或被害人,要个别进行,对证人或被害人不准耍威风,不准采取威协、诱骗的手段获取证言。
第九条 检察人员在接待来访或有关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时,要摆事实,讲道理,宣传法律,不准骄横霸道,不准泄露案情。
第十条 检察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准在发案单位购买廉价、紧销商品,接受馈赠或宴请,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借钱、借物、索取或接受贿赂,为犯罪分子说情开脱罪责或放纵、包庇罪犯,贪赃枉法。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在搜查、检查、扣押物品、文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措施得力、方法恰当,不准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更不准个人私自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提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自杀。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对收缴、保管的赃款、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不准挪用、外借、调换、私自截留、擅自处理;对收缴的淫秽物品,要由案管办严加保管,统一上交处理,不准扩散。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不得对无关人员在公共场所谈论未结案的案情;对办理案件材料带回家中,严禁携带案卷材料游览、聚会或探亲访友。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接受监督,对人民负责,做好本职工作。在办案中个人意见被院领导或组织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维护和执行院领导或组织的决定;认为院领导或组织的决定有错误时,应有组织地向上级反映,不准随便散布与院领导或组织不同的意见。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未经院领导批准,外出工作不准携带空白介绍信;批准携带的,应办理登记手续,妥善保管;未用的要及时交回。
第十七条 检察人员配带枪支,严格遵守配带管理使用枪支规定。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要遵守着装规定。
第十九条 检察人员在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严禁饮酒。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着检察服式在可能影响公务活动时严禁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