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化法律监督、提高检察后勤保障工作水平,使物品采购工作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非政府采购序列的物品采购工作。
第三条 非政府采购序列的物品是指:办公用品、办公耗材、设备维修(包括车辆维修)、接待用品等机关日常用品。
第四条 日常物品的采购中一次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应报县采购办进行采购或报采购办办理自购审批手续。
第五条 物品采购实行定点协议供货制。不得在定点外的地方购置物品而赊账,以免影响单位形象。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车辆修理、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接待用品等,由办公室了解市场行情信息后,选择一个价位适中,信誉制度好,政府制定的供货点,建立协议供货(接待)关系。供方必须在保证物品质量品质的前提下,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车辆维修点必须是指定的定点维修。
第七条 物品采购包括设备维修,均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办理。
第八条 采购物品或维修设备时,所需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采购额在5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决定;金额超过50元的,由办公室向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请示汇报后按决定办理。
第九条 采购物品或维修设备时,必须由办公室填写审批单,物品所需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由办公室指定的人员或部门经办人经办;所购物品有会计登记入库后,方可分配使用。不开审批单的,由经办人在供方账单上签名,但事先须征得办公室同意。
第十条 结算由办公室统一结算,结算时定点供货单位出具由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审批单或由经办人签字的欠账单,以此为结算依据,由办公室审核后报送检察长审查,半年为一个结算周期。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