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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人民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

时间:2021-08-20 10:30: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了加强本院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及时安全、有效地服务于全院各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部门

全院车辆主要用于办案和公务需要,以保证业务用车为重点,全院车辆统一由检察长负责,主管领导审批,由院办公室负责调派使用以及维修保养和管理。

二、出车范围及审批程序

(一)出车范围

1、业务部门办案;

2、各种会议接待需要;

3、院干警集体参加活动的接送;

4、财务人员到银行取、存大额现金;

5、干警本人(含离退休干部)及直系亲属因病急需就医;

6、离退休干部集体活动需用车辆;

7、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派车。

(二)用车审批程序

本院车辆实行派车单及登记制度,使用车辆必须经主管检察长审批签字,并通知办公室指派车辆,办公室填写派车单并指派司机出车,用车部门及用车人在车辆返回后签字确认,纪检部门定期对车辆出行情况进行督察。司机要严格执行出车审批、登记手续,非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车辆或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否则,将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用车人及司机责任。

三、汽油消耗管理

1、为节约用油,减少浪费,车辆实行用油审批制度、使用加油卡管理。

2、公务用车加油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四、车辆保养和维修

1、按车辆管理部门要求,定期进行审验。司机出车前、收车后,都需认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经常擦洗车辆,保持车辆清洁,晚间按时入库,未经允许不得将车辆放在单位以外的地方。

2、需要进厂维修的车辆,应由司机提出,经办公室主任报主管检察长批准方可进厂维修。

3、车辆原有设备,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卸、改动,对私自修车或增加设备的,不予报销。

五、车辆使用要求

1、办公室要经常开展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司机学习交通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开展专业技术训练,不断提高司机的业务素质,增强其安全行车的自觉性和预防事故的能力;每月对安全行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整顿,堵塞漏洞。

2、严格执行省院、州院有关机动车、警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时接受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保证车辆检验合格;严禁警车外借、警车牌外借外卖;严禁无证驾车、违规停放。

3、驾车干警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驾车,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管理法规,严禁超速驾车、超载驾车、疲劳驾车、带病驾车、闯红灯、开“霸王车”等,时刻牢记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4、严禁警车私用、参加婚丧嫁娶活动、经营性娱乐、私人娱乐、郊区活动和停放在洗浴、酒店等娱乐场所。

5、工作时间以外,包括节假日警车一律入库存放,特殊工作需要,必须经院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6、对于忽视安全,违章行驶被处罚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责任;车辆发生事故,驾驶人员应当及时报警,通知保险公司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多次违章、多次出现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禁止其驾驶本院车辆;车辆发生事故或出现其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属于驾驶人员违章违规造成的,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严格按有关纪律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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