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队伍建设 > 正文
队伍建设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1-08-20 10:27: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检察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我院在检察活动和机关其他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三条 档案管理,是检察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领导都应重视档案工作,全体检察人员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我院设兼职档案员一人,负责全院档案具体工作。

第五条 档案员的职责是:

(一)接收、收集、整理、鉴定、统计、检索和保管本院的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方便利用。

(二)督促和指导本院各部门做好平时的立卷及年终归档工作,要求组卷合理,科学排列卷内文件,编号无误,装订整齐、结实,封面格式填写正确。

(三)按照档案保存期限的规定,每半年对档案进行一次鉴定,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提出处理意见,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经院领导批准销毁。

(四)按规定办理本院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档案工作。

第六条 凡诉讼文书和机关活动中直接形成并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收发文件、电报、重要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内部文件、内部刊物、院领导讲话稿、表册、图表、帐册、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均需归档保存。

第七条 诉讼文书立卷归档,由案件承办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档案局下发的《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及时立卷,经部门负责人审定,于翌年第二季度或复查案件后,交办公室统一保存。

第八条 文书立卷归档、由文书处理部门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对本部门阅办完毕的文件和形成的文件材料,做好平时立卷工作,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于翌年第一季度交办办公室统一保存。

第九条 档案员对各部门移交的档案,要认真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档案,应提出意见,退回重新整理,合格后再行交接。

第十条 对各部门应移交存档而未移交的各类档案,档案员要督促、检查和追缴。

第十一条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应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等设施,保证库房空气流通和清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无损。

第十二条 档案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物品,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带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和其他与档案无关的物品,档案库房周围亦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档案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档案的年度和案卷起止号码,以便查找。

第十四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应注明卷号、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单独存放于消磁柜

第十五条 档案员要定期对库存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档案利用要坚持即便利又安全,防止失密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本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经部门领导签字,可借阅本部门归档的档案;借阅非本部门归档的档案,部门领导签字后,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 其他检察院和法院、公安、安全机关查阅、调借本院档案,应持正式函件,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办理查阅、调借手续。调借档案,除上级检察院用于案件复查、提起抗诉或权利机关监督检查外,应限定调借时间。

第十九条 非司法机关查阅本院档案,应有县团级以上单位介绍信,并经检察长批准,方可查阅。

第二十条 借阅的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追查。

第二十一条 经检察长批准抄录、复制、复印的档案材料,由档案员核对无误后,加盖院印。复印档案材料,只限在本院复印,并收取合理的复印费。




关闭

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