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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统计工作制度

时间:2021-08-20 10:24: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做好检察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统计工作的任务,是综合统计报表,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检验工作开展的情况,为领导决策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检察统计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检察审查批捕工作类报表。

(二)刑事检察审查起诉工作类报表。

)监所检察工作类报表。

)控告申诉及举报工作类报表。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类工作报表。

)检察工作装备类报表。

)检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训练,干警表彰奖励情况及违法违纪情况类报表。

)其它。

第四条 检察统计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统计报表必须统一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各种统计报表,不许擅自变更、修改。

第六条 检察统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资料,必须严格保密,按秘密文件传送、管理和保存。无关人员不得翻阅。

第七条 本院设专职统计员1人,隶属案管办。其它各职能部门的内勤人员兼作统计工作。

第八条 统计人员应熟悉检察知识和统计专业知识,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

第九条 统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检察院统计机构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有关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保管等工作。

(二)做好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向检察长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三)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无误。要为领导决策和工作服务。

(四)主意总结经验,收集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搞好协调。

(五)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必须严肃认真,高度负责,不得虚报、瞒报、误报、漏报、拒报,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六)统计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报表的文字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晰,数字要准确。报表填毕,要仔细复核,经审核无误后,送复核人、负责人审阅、签发。

第十一条 对各类统计报表应坚持:

(一)要层层把关。院各职能部门的报表,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

(二)检察工作统计报表由院统计人员汇总,经办公室主任复核和检察长审签后上报。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报表统计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上报时间本月25日。

第十三条 统计分析。通过统计数字分析,如实反映检察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统计员因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都必须进行统计分析,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检察长、办公室主任和其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重视统计工作,督促和支持统计人员、内勤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好本制度。

第十五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差错的,根据情节,应予口头批评、书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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