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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人民检察院财务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时间:2021-08-20 10:39:5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借款管理规定

(一)出差借款:出差人员经财务主管领导同意,根据批准额度办理借款手续,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1000元以下小额借款原则上由个人先行垫支,1000 元以上提前天通知财会人员备款。

(二)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三)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第三条 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日常费用报销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二)费用报销的-般流程: 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审批)→检察长审批-→财会人员复核记账(核对标准)→出纳凭票报销。

(三)日常费用5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副检察长审签后直接送财会人员复核记账;500元以上按- -般流程报销;10000元以上大额支出需经院党组研究确定。

(四)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发票下面有全体经办人签名。同时填写报销单应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并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五)报销500元以上由授权支付转账支付。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费用标准

职务

地区

住宿标准

伙食标准

交通标准


州内




州外





州内




州外




(二)费用标准的补充说明:

1、住宿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住宿发票,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不予补偿;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2、实际出差天数的计算包括出发日期和返回日期。

3、伙食标准、交通费用标准实行包干制,依据实际出差天数结算,原则上采用额度内据实报销形式,特殊情况无相关票据时可按标准领取补贴。

4、出差时由对方接待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5、出差人员应在回单位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报销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原则上前款未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支。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院党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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