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接待工作,切实提商服务质量,厉行勤俭节约,根据中央、、高检院、州委和省院、州院、县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到县检察院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有关人员的陪同、食宿、出行等事项。
第三条 接待工作坚持严格规范、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热情周到、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具体分工负责。食宿及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报批的不予安排。
第六条 机关公务接待一般在县院食堂安排就餐,特殊情况经检察长审批,在县政府接待部门确定的宾馆(饭店)安排食宿。
第七条 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食宿、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及贵重礼品、纪念品等,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八条 机关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违规使用警车、警灯、警报器。一般不在高速路口、辖区边界迎送,不组织干警列队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二章 接待程序和接待标准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接到有关公务活动的书面通知、电传、函件时,应详细了解来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抵达时间、地点、公务活动的内容以及有无特殊禁忌等,拟定接待方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及时送计财处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十条 高检院、省检察院领导及其他地厅级以上领导来我院开展公务活动的,由办公室负责接待事宜,拟定接待报告和接待方案,呈检察长审批后按规定报告县委,并做好接待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十一条 高检院、省检察院、州院各部门和其他单位地厅级领导来我院开展公务活动的,按照对口接待为主,由对口部门拟定接待方案并填写《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公务接待任务审批备案表》,呈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办公室审核并实施,一般在院内安排就餐,需住宿时在县委、县政府接待部门确定的宾馆住宿。
第十二条 省州检察院和其他单位县处级以下人员来县院开展公务活动的,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院分管领导陪同,通知办公室在院机关食堂安排就餐。
第十三条 其他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来县院参加会议、联合协调工作的,由办公室安排在院机关食堂就餐。
第十四条 客人需在检察机关开展检查指导、工作调研等公务活动的,由县院办公室安排接待。需要县院派员陪同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五条 接待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2人;超过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陪同人数,由检察长决定。
第十六条 中午用餐一律不安排客人饮酒,晚上用餐一般不上酒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禁上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第十七条 接待标准按照县委、县政府接待办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由办公室统一核报、严格监管、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定额包干,单列账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下级检察院或其他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第十九条 接待任务完成后,食堂以外接待的,根据承办部门提供的材料,办公室统一结账。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的,超标准费用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年度公务接待的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由计财处负责每半年公开一次,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务接待活动依法依纪进行监督,对公务接待活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