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执行省、州、县信访工作条例和规定。
二、信访工作应在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内进行,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先行受理后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予解答。
三、对来信来访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重要信访实行专人督办工作责任制,不能只转不办。
四、一般信件应在三日内登记处理完毕。对来访者做好记录,由本人签名后认可,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在四日以内答复本人。
五、由检察机关复查的申诉和上级机关要求查报的重要信件,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三日内报送主管检察长审批,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六、对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信件,及时登记处理。
七、对检察长接待日受理的来访,应遵照检察长批示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检察长。
八、对投案自首的人应先行受理,转有关部门处理。
九、遵守保密守则,不向无关人员谈论信访工作内容,维护来访人员权利。
十、接待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必须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热情接待,耐心答复,举止文明;坚持“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五杯热茶”的服务标准。做到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使来访群众疑虑而来,满意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