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队伍建设 > 正文
队伍建设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时间:2021-08-20 09:43: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维护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考查工作人员组织纪律状况,培养良好的纪律、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干警必须自觉遵守《岗位责任制》,坚持请销假制度,杜绝上班不上岗、旷工、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

第三条 干警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上下班统一到政工科签名,不能代签或替签签名。因公外出不能签到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者,由部门负责人向政工科如实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不说明情况或未能说明情况的,未签到者按迟到、早退或旷工考勤。

上下班签到时间为:

上班:上午 8:30——8:40

      下午 14:30——14:40

第四条 凡上班不按时签到,按迟到考勤,有无请假或者特殊情况的,按旷工考勤。

第五条 干警一律凭请假条请假,无请假条请假的按旷工对待。

第六条 干警请假一日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由主管检察长批准,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批准,七日以上,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 请假条经审批后一律报政工科保存。每月底公布统计结果。

第八条 考勤统计结果与科室量化考核挂勾。

第九条 政工科和值班领导对全院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要进行抽查,每周抽查不得少于2次。抽查可在工作时间进行。抽查中发现脱岗者,按早退或旷工考勤。

第十条 干警迟到早退每月超过10次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10元,每月累计超过20次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30元;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岗位津贴,依次累计计算。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通报批评。连续旷工15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报县委组织部和县劳动人事局备案。

第十一条 考勤人员要认真负责,如实记载,不得弄虚作假。对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及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于每月一日将上月考勤表送政工科统一保存,作为政工科对工作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监所科考察驻所检察人员的考勤。




关闭

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