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检察院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单位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党务政务工作再上新合阶。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事项列为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一、单位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二、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及建党对象培养、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四、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五、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六、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七、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采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第六条 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七条 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党组(支部)审核,重要事项还应报经会议研究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负责人反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