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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人民检察院防止检察官离职后违规从事律师执业充当司法掮客制度(试行)

时间:2021-08-20 09:26:5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规范退休检察干警离职后违规从事律师执业、充当司法掮客等活动,特制订以下制度。

退休检察干警不得有以下行为: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的。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的。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

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

6、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的。

7、检察官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离任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

8、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由院党组、纪检组分别给予提醒约谈,情节严重的报送纪检、组织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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