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检察干警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及违规违法相对不起诉活动,特制订以下制度。
检察干警办案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
4、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
5、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
6、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
7、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8、应当逮捕而不批准逮捕或者不决定逮捕。
9、应当逮捕而不批准逮捕或者不决定逮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的。
10、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
11、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
12、违反法定条件、法定程序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
13、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违反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14、未依法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
15、不起诉决定经复议复核或者申诉等改变原决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
16、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及违法违规相对不起诉问题。
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由院党组、纪检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提醒约谈直至必要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