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检察干警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相关活动,特制订以下制度。
检察干警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审查监狱提请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宗和裁定不严格,派员出席法院庭审履职不认真的。
2、对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呈报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和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的。
3、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的。
4、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提出监督意见或提出的监督意见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的。
5、其他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由院党组、纪检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提醒约谈直至必要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