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检察干警违规参股借贷活动,特制订以下制度。
检察干警不得有以下违规参股借贷等行为:
1、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2、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的产品的。
3、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由院党组、纪检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提醒约谈直至必要的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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