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检察干警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商业活动,特制订以下制度。
检察干警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有以下经商办企业等行为: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资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职法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4、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法院管辖业务范围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5、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干警所任职法院辖区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6、其他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由院党组、纪检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提醒约谈直至必要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