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特制订以下制度。
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有以下行为: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法院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等现象严重的。
2、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财物、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3、违反规定与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接受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非因履职需要、非经法定程序过问案件,或者非履行职责、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5、在委托评估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违反办安回避制度,违规担任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
7、干预司法人员审查案件,指使有关人员修改、更改起诉意见书、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留存相关资料,使案件枉法裁判。
8、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9、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由院党组、纪检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提醒约谈直至必要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