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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措施(试行)

时间:2021-08-20 09:09:4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了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杜绝发生交付执行不及时、法律监督不到位,导致罪犯判处实刑而未交付执行等问题,检察机关、审划机关、有机术、品规发范网加强协调配合,依法严格规范执行刑罚,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特制定以下措施:

1、审判机关作出一审判决后,向案件承办人送达判决书的同时,也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送达判决书,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刑罚执行监督。

2、被告人被判处实刑、认罪服判不提出上诉的,审判机关10日后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同时送达执行通知书。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留所执行刑罚,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看守所在1个月内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3、被告人被判处实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审判机关将被告人上诉书副本送达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室对二审审判时限进行跟进监督。二审裁定后,审判机关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同时送达执行通知书。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留所执行刑罚,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看守所在1个月内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4、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审判机关于10 日后,将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送达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及时交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纳入矫正管理。

5、审判机关在未作出判决前采取取保候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医疗等强制措施的,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驻所检察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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