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队伍建设 > 正文
队伍建设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院务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1-08-20 09:08:0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协调好各室间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务会由检察长主持,副检察长专委和各室负责人参加,经检察长许可,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检察长离职期间,可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召开,但会后必须将议定事项及结果向检察长汇报。

第三条 院务会职责:    

(一)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讨论上级的有关指示和文件,并讨论研究具体的实施意见、办法、措施。

(二)安排部署检察工作和其它事务性工作,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

(三)听取各室的工作汇报,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研究对本院干警的奖励、惩处。

(五)其他需要院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需院务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各室应提前书面或口头请示报告,报检察长同意,由检察长确定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

第五条 室提请院务会讨论的议题,有关科室事先须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具体办法及政策法律依据。

第六条 凡比较重要的议题,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应事先碰头,统一认识,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在院务会上,列会同志应毫无保留地充分发表意见。如个人意见与会议决定有分歧,允许保留意见,但必须坚决服从会议决定。会下不许发表与会议决定相悖的言论。

第八条 凡院务会讨论的议题,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或传播会议内容和情节。

第九条 凡院务会决定的事项,各室要抓紧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第十条 院务会设秘书一人,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院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决定的落实情况和督办结果综合整理后报检察长。

第十二条 院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检察长批示,可以临时安排。




关闭

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