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协调好各部室间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务会由检察长主持,副检察长、专委和各部室负责人参加,经检察长许可,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检察长离职期间,可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召开,但会后必须将议定事项及结果向检察长汇报。
第三条 院务会职责:
(一)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讨论上级的有关指示和文件,并讨论研究具体的实施意见、办法、措施。
(二)安排部署检察工作和其它事务性工作,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
(三)听取各部室的工作汇报,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研究对本院干警的奖励、惩处。
(五)其他需要院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需院务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各部室应提前书面或口头请示报告,报检察长同意,由检察长确定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
第五条 凡部室提请院务会讨论的议题,有关科室事先须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具体办法及政策法律依据。
第六条 凡比较重要的议题,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应事先碰头,统一认识,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在院务会上,列会同志应毫无保留地充分发表意见。如个人意见与会议决定有分歧,允许保留意见,但必须坚决服从会议决定。会下不许发表与会议决定相悖的言论。
第八条 凡院务会讨论的议题,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或传播会议内容和情节。
第九条 凡院务会决定的事项,各部室要抓紧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第十条 院务会设秘书一人,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院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决定的落实情况和督办结果综合整理后报检察长。
第十二条 院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检察长批示,可以临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