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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人民检察院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时间:2021-08-19 17:44:4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重大事件处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及时有效的处置重大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大事件主要指在我县境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影响社会稳定、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等。

第三条 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县人民检察院主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协调一致,及时、稳妥、依法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小事件危害。

第四条 县人民检察院成立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重大事件处置问题,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要按照“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重大事件预警工作,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收集、报送、研判、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简报、网络等有效形式,及时报预警信息。


第二章 处置程序


第六条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者已经发生时,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同时将事件有关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县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第七条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接到报告后,迅速召开县人民检察院重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八条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对事件性质、发展楚势、应急措施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为现场指挥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咨询。

第九条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现场控制、紧急处置、治安维护、人员疏散、保障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掌握事态进展,随时向县委重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预测事态进展,发现事态扩大,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立即报告县委重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调配其它应急资源,并及时向事件可能影响到的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当事件的态势进一步扩大,预计单靠县检察院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院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发出请求支援信息。请求支援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性质,时间、地点、发展态势,请求支援的人员、物资数量,到达的时间、地点、开进路线、联系方式和协同办法等。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县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经县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第三章 善后处置


第十三条 县人民检察院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重大事件造成的损失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准确地做好统计上报工作,争取上级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县人民检察院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深入调查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相关预案和政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法律、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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