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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时间:2021-08-19 17:13:5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检察院和县委的重大决策正确贯彻执行,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由院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

第三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检察院和县委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它重要问题。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一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讲学习,讲政治,讲团结,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汇报会。

第六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政治部应提前通知到会人员做好准备。    

第七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政治部应提前三天报告州检察院、县纪委、县政法委、县委组织部以便派人参加,了解情况,进行指导。

第八条 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县委安排和院领导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二)党组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政治部要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通报出席人员。

第九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政治部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党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并把改进情况通报全体党员。

第十一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后十日内,政治部要向有关部门报告会议情况,报送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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