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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人民检察院“三重一大”制度

时间:2021-08-19 17:11: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促进机关班子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高效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委中心工作,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严格规范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委机关“三重一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高效决策。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院委机关各部室。

三、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群众。干警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4、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5、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6、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7、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8、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9、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考核、事业干部职称评定和奖惩;

2、县管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3、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4、推荐和申报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

5、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

6、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各类政府投资项目;

2、不动产的购置,房屋大修项目安排;

3、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4、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及处置;

5、办节、会、大型庆典等活动安排;

6、年度重大实施工程项目及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7、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超预算的资金使用;

4、大额资金的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资金安排。建设类资金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政府采购资金支出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自行采购资金支出1万元以上,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其他需要研究的资金使用。

四、集体决策议事程序及制度

(一)酝酿准备

1、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

2、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行业的,有关机构行业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决策决议。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4、会前告知。对进入决策提议的事项,分管领导组织准备上会的规范化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等,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并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会议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可以邀请有关部室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2、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末位表态。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度。即领导班子在集体研究决策时,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汇总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5、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以及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和最后决定。会议记录须经每位参会人员签字背书并存档。

6、组织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执纪监督部门人员、人民监督委员监督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7、会议纪律。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决策执行

1、组织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贵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决策变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要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执行报告。实行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即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要求决策负责人在办理过程中向领导班子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便于领导班子及时了解决策动态,确保集体决策事项在办理期限内落实到位。

4、情况反馈。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对部分需要公开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五、责任追究

1、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2)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3)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诚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六、监督检查

1、“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政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3、“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4、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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