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不将手机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不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
第二条 手机不得存储国家秘密。
第三条 不用记录本、备忘录记录涉密工作事项。
第四条 不在通讯录中存储涉密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不使用手机拍摄、处理国家秘密。
第六条 不使用手机传输国家秘密。严禁通过微信等手机APP传送涉密文件,严禁使用“闪电识字”等微信小程序对涉密文件、会议、活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图文语音识别及上传。
第七条 不将手机带入涉密场所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八条 不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和位置服务功能。
第九条 不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或者其他来路不明的手机。
第十条 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应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送指定地点维修。
第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手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院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