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县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检院、省院、州院关于强化涉农检察工作、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深刻认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新部署、总抓手。我省生态环境脆弱,农业基础薄弱,农业结构失衡,农业市场化程度较低,脱贫攻坚任务艰巨繁重,乡村治理体系亟待完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要站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高检院、省院、州院的工作要求上来,积极主动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强化涉农检察工作,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深入领会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总体要求。要紧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农”工作重要思想、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找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提升实效,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更显著的成效,为全县乡村全面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3.准确把握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目标任务。机关要紧紧围绕县委提出的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步走”的目标任务,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满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法治需求,切实做到检察工作与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同向合拍、同频共振,为全县各阶段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任务实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积极投身脱贫攻坚,为夯实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基础保驾护航
4.深入开展扶贫工作。立足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措施,积极投身精准扶贫攻坚战,努力落实各项扶贫任务,深入开展各项扶贫工作。积极走访调查,准确掌握帮扶对象情况,增强帮扶的针对性。通过帮扶慰问、法制宣传和履行检察职能、司法救助等方式,切实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增强帮扶的实效性。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在帮扶工作中敷衍塞责、脱离群众、弄虚作假的行为,严格问责。加强帮扶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全面落实帮扶责任。
5.突出惩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积极投身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集中整治行动,努力做到在精准扶贫中强化精准监督。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案件、重点地区,通过切实履行追诉、监督、审查等职能,严惩涉农资金管理、征地拆迁、农村扶贫等领域职务犯罪,重点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以及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不当使用精准扶贫物资、未充分发挥扶贫物资效用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严厉打击侵犯农民群众利益的“微腐败”,确保扶贫政策落地落实。
三、强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增强农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尽职尽责
6.依法严惩农村严重刑事犯罪。积极投入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和危害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等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为“村霸”、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等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黄赌毒犯罪,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破坏农村经济秩序的犯罪,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7.强化农村弱势群体司法保护。支持农村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对劳动争议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追索人身损害赔偿金、工伤赔偿等案件支持起诉,推动形成和亲睦邻、尊老爱幼的文明风尚。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等危害农村留守妇女、儿童人身安全的犯罪,依法打击遗弃被扶养人、虐待家庭成员等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人员、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处于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
8.积极促进民生改善和发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通过常态化开展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监督,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推动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整合内设各部门力量,继续推动抓好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教育扶贫等扶贫措施的落实。
四、着力强化农村生产发展司法保护,为构建乡村振兴优势产业体系提供保障
9.着力保障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增强服务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为推进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重点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府农业补贴资金股权制度改革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监督,推动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完善。严厉打击利用改革之机非法侵占农用地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骗取支农资金等犯罪活动,坚决惩治因对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创新措施不满而实施的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人身伤害等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改革顺利进行。高度关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我县保护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10.加大对破坏农业生产经营犯罪的惩治力度。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惩治破坏农村公路、农田水利、供水供气、电力电信等设施的犯罪,对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违法阻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保护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农机等坑农害农、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维护农业生产正常进行。严厉惩治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守耕地红线。
11.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打击侵犯农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犯罪,切实增强农业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法妥善办理农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农业经营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侦查行为,依法保护农业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保护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和田园,推动农机装备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新格局,为打造知名农产品品牌服务,为大力发展具有甘肃区域特色的现代农业服务。注重发挥民行检察工作作用,通过督促起诉、督促履职等措施,切实防止行政不作为、延迟作为和滥作为等损害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强化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保障,为乡村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12.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等专项行动为抓手,依法打击非法占用、毁坏耕地林地,非法开垦草原,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采砂采矿,恶意排污、偷排偷放行为、非法处置固体废弃物等多发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加大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坚决惩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背后隐藏的权钱交易等贪污贿赂犯罪,为主体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环境污染防治等提供司法保障。严厉惩治向农业农村转移工业和城镇污染的犯罪,坚决杜绝受污染的农产品流向市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加强对空气、土地、森林、草原、矿产等资源以及珍稀动植物资源的司法保护。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环保、国土、林业、渔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乡村生态保护合力。
13.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关注天然防护林、新一轮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沙治沙、草原治理和湿地保护修复等重点生态工程,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通过责令行为人或者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行为人补植复绿、放养鱼苗、治理污染、赔偿损失。探索引入专业部门规划设计、指导监督、代理修复,最大限度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14.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职能。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关注农业资源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土壤及植被保护,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对不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结合“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等,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利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服务环境建设的能力,防止环境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基于经济利益和地方保护不作为、乱作为。加强与环境资源监管执法部门的衔接,健全和落实信息交流反馈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协查机制、证据材料提供机制、重大案件介入调查机制,加强对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
六、积极参与基层治理,为推进乡村基层法治建设提供助力
15.积极参与平安乡村建设。积极参与城乡结合部等治安复杂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对涉罪农村青少年加强帮助、教育,防止其再次违法犯罪。加大社区矫正、强制医疗监督工作力度,促进完善对农村重点人群的动态管控。针对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使相关部门落实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16.着力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法治为本,充分发挥司法办案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作用。把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引导农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妥善办理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涉农刑事案件,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大力开展刑事和解,促进当事人双方矛盾化解。学习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刑事和解与乡村调解对接机制,引入村社干部、群众代表、志愿者和律师等多种力量开展信访接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发挥乡规民约、善良民俗习惯的积极作用,努力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好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17.着力加大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完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办案加强法治宣传。因地制宜设立预防犯罪法治教育基地,把法治宣传教育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引导农民群众崇法尚德、依法维权,推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根据农村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契合农民利益的有关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经营、社会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促进农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
七、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为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层次和水平提供保障
18.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要从大局出发,把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作为长期的重大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服务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19.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及时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牢牢把握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主动权,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农村了解农民的司法需求,开展调查研究,提供有针对性、前瞻性的司法服务。加强涉农案件分析研究,总结特点规律,形成专门型办案思路,提出完善乡村治理的对策建议。
20.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健全与公安、交通、农产品检验检疫、农业、林业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多部门联动、同向发力、优势互补。完善与法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定期会商研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型法律问题、类型化案件办理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加强捕诉衔接、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切实形成办案合力。
21.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深入宣传中央、省委、州委、县委有关“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宣传乡村振兴或者专项工作开展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广泛宣传涉农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为实现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宣传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举措和成效,积极传播检察机关服务工作的“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
22.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针对目前涉农检察人才相对缺乏的现象,建立定期学习和培训制度,通过学习考察、专项培训、开展涉农检察相关问题讲座,创新培养一批专门人才,适应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司法需求。注重加强群众工作能力建设,派驻检察干警到农村工作,增进对农村、农民的感情,强化检察队伍的农村工作能力。要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