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是国家对司法办案环节涉及困难群众的特殊帮助政策,是民生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的关怀和司法的温度。11月26日,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收到一面锦旗,一声声感谢中体现着救助申请人对检察机关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高度肯定。
2023年11月,救助申请人杜某某向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金申请,控告申诉科的干警立即前往救助申请人家中及村委会了解具体情况。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致该案受害人杜某某(救助申请人)重伤,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受害人杜某某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甘肃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中有关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康乐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报请康乐县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查批准,2024年11月41174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成功发放至申请人手中。
下一步,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依法能动履职,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贯彻“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积极开展多元化救助,切实以司法救助力度彰显检察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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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司法救助?
答: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源于国家对涉诉困难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是法治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是输送司法温暖和社会公正的重要载体。
问:司法救助的对象一般都是哪些人呢?
答: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受害人或者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办案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情形。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问:司法救助的方式都有哪些呢?
答: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